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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死亡 女方状告继子女索求抚恤金

  潘某某与甘某某于1993年7月登记结婚,甘某某系再婚,二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甘某某与前妻共同生育有5个子女。2014年12月下旬,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某离婚。经审理,武鸣区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潘某某与甘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此后,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甘某某因病死亡。南宁市中院于同年8月作出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终结诉讼的裁定。

  甘某某死亡后,其所在的单位一次性发放抚恤金13万余元。因该款项的分割存在争议,潘某某将5个继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甘某某的死亡抚恤金。

  原告潘某某认为,参照继承法规定,作为与甘某某共同生活,且生前靠其供养的配偶,应当享有抚恤金权利,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返还其应合法享有的抚恤金7万余元。

  5名被告则认为,原告无权分割抚恤金,因为她没有工作,一直依靠甘某某生活;甘某某几次生病住院,原告从未照顾、探望,而且甘某某去世前对死亡抚恤金作了交代,应按照他的遗嘱处理;法院一审判决甘某某与原告离婚,甘某某又在上诉期间死亡,原告与甘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原告无权要求继承遗产。佛山婚姻家庭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直系亲属及被扶养人的抚慰和生活补助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抚恤金不是死者的个人生前留下的遗产,而是死者死亡后发给其直系亲属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也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而应该按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在抚恤金的分配上,还应根据与死者有关系的直系亲属与其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甘某某生前与原告潘某某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原告潘某某对甘某某未尽到相互扶助的义务,应予少分;五名被告作为子女,对甘某某生前患病期间予以照顾,在甘某某去世后处理丧葬事宜,已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应比原告多分;其中被告甘五某虽已成年,但无固定工作且尚未成家,在抚恤金的分配上应适当照顾。按照抚恤金固有的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用和精神抚慰的性质,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原告潘某某在该笔抚恤金中分得10%份额、被告甘五某分得40%份额、其余四名被告各分得12.5%份额。

  现如今,因为遗产、抚恤金等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平衡如何分配遗产、抚恤金问题时,应考虑原告、被告与死者的亲疏关系、是否尽到扶养义务等问题。本案中,法官考虑到原告与甘某某生前正在打离婚诉讼,感情破裂,未对甘某某尽生养死葬的主要义务,同时考虑到被告生活困难和实际需要等实际情况,对甘五某予以照顾适当多分,以此达到分配的公平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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