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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弟媳名买房 过户遭拒引纷争

  2009年,凌某为提高居住质量,同时购入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同一层两套房屋。凌某起诉称,因政策性原因,无法以凌某名义同时购置两套房屋。于是和弟弟夫妻协商后,决定凌某出资并以霍某名义购买其中一套房屋,约定房屋交付后由凌某居住、使用,待限制购房政策解除时,霍某把涉案房屋过户至凌某名下。在霍某收楼并由凌某验收房屋后,凌某全家一直居住至今。自购房限制政策解除后,凌某多次要求霍某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却遭到拒绝。

  几年来,凌某向弟弟夫妻要求过户无果。但万万没想到,2015年11月,弟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竟将涉案房屋作为其与霍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分割。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展开激烈辩论。

  凌某辩称,由于当时妻子李某已在建行贷款,夫妻俩不能在同一银行贷款,因为贷款需要,所以借用了霍某的名字购房。弟弟答辩状也承认,房屋并非夫妻共有,而是属于哥哥所有。

  霍某辩称,凌某只是受委托办理买房事宜,涉案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双方提供了众多证据以证明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凌某诉称,自己是购房及产权资料的实际持有人。买卖合同上登记的买受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均是凌某的有效联系方式且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证均由凌某掌控。此外,房屋的贷款本息均是其支付。现佛山市某商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息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杰证明,该公司实则为凌某所有。2009年至2013年期间,在凌某指示下,小杰通过银行账户向霍某转账,款项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贷款本息。

  对此,霍某称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买卖合同是自己与房地产商签订,购房税费也是其所支付且《房地产权证》明确记载权属人为本人。购房资金并不是凌某出资,而是凌某与丈夫及案外人合伙经营信息服务公司盈利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持有齐备的购房资料及产权证书原件并举证证明了其支付了涉案房产的全额购房款,证明了其对诉争房屋存在长期支配使用的事实,故综合各项证据,确认凌某是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名买房的方式使出资人承受较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购房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以免因违反国家政策或无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而导致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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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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