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此法条明确表示,生存的一方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除非债权人也知情,否则生存的一方同样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后一方死亡,但该笔债务在离婚时并未提及,那么,配偶方在已经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可以追偿该债务的一半。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如何负担已经达成协议,后一方死亡,配偶也履行了偿还债务的义务,那么此时,配偶可以依照协议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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