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不因离婚而消除。
离婚诉讼时,对夫妻双方均确认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方式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各自的主张举证。
1.主张有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就债务的真实性及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充分举证:(1)需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可通过借款合同、支付凭证、收款收据等加以证明;(2)需证明款项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开支等,可从借款的目的,借款的流向,夫妻另一方对借款情况的知悉及参与程度等方面进行举证。
2.否认共同债务的一方亦应尽量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不实或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证据可包括:(1)钱款并未通过正常、合理的途径支付;(2)钱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开支,如对方有赌博的不良嗜好的证明,借款用于偿还赌债等;(3)钱款的额度远超家庭日常开支的标准;(4)“债务”产生于双方分居期间;(5)双方有关于债务由一方独自承担的约定等。
实践中,如出现一方对配偶另一方主张的债务不予认可的情况,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纠纷中审查债务的真实性,会要求主张一方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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