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为规避二套房政策,两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没想到最后假戏真做,二人为了子女抚养、财产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假离婚”而引起的案件。
2007年,刘某(男)与吴某(女)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生育一子,一家人生活也过得幸福美满。2011年,刘某与吴某打算再买一套房产,但是因为刘某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如果夫妻二人再买一套房产就不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于是,二人就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以此来规避该政策。2011年7月8日,两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儿子由女方吴某抚养,已有的房产归刘某所有,另有银行存款40万元归吴某所有。当日,吴某即向某房地产公司办理购房手续,并办理了贷款,但所有首付款40万元均由刘某支付。此后,刘某也在支付房贷款,一切都按照俩人的预期在进行。
只是两人都未预料到的是,二人之间因为琐事发生争吵,长期以来导致矛盾加深,最终到2014年9月二人之间矛盾激化,二人多次发生争执,严重时甚至报警处理。但是二人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缓和的迹象。于是问题出现了,刘某认为当时两人是“假离婚”,购买房产的所有款项均为自己支付,因此要求吴某给付购房款项,但是部分款项的支付又没有保留证据。
2015年10月,刘某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吴某支付其2014年6月至8月还房贷的款项近20000元。同时刘某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对于二人的探望权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刘某可以定期对二人婚生子进行探望。而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刘某情绪一度十分激动,法官经了解,刘某仍希望能与吴某和好,同时提起两次诉讼,仅仅是想给吴某一个“教训”。法官在了解该情况后,与刘某进行沟通,最后刘某撤回了对吴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情况并不罕见,部分夫妻在买房、拆迁等情况下,为了规避政策等原因,而办理所谓的“假离婚”。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存在“假离婚”,婚姻关系以婚姻登记为准,办理了佛山离婚登记,即解除了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感情上一旦出现变故,极易导致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出现纠纷,一方以双方“假离婚”主张权利,很难得到支持,且在该类型案件中,要举证比较困难,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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