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行使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但是,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中止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1)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2)中止探望权的行使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3)中止探望权行使,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做出。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当中,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探望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的健康的;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对子女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侵权行为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的安全的;探望权人道德品质和作风特别恶劣,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探望权人与子女的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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