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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称遗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遭驳

  女方称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男方故意隐瞒了其父亲新填的宅基地,导致遗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终审,维持原判,驳回女方诉请。

  吕晨和吕强均是高明村民,1992年该村进行了农田调整,双方在该农村各自分有承包地,吕晨所分得的承包地在其父亲名下,此时吕强父亲以家庭为单位分得两块承包地,并由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吕晨与吕强于1998年2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3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该村未再对农户吕强父亲承包土地进行调整,吕晨在该家庭承包户中不属于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家庭成员。2013年吕强父亲未经批准将其承包的部分农村土地填作宅基地,2014年9月经举报依法制止了其后续施工。今年9月,吕晨以吕强父亲新填宅基地行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目前已填好的地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因此驳回吕晨的诉讼请求。吕晨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夫妻各自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婚前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不因佛山离婚协议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吕晨、吕强结婚前,本案争议的土地已由吕强父亲以家庭为单位依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吕晨在家庭承包户中不属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吕晨无权要求分割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维持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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