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于原、被告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培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因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再次起诉离婚。6月2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廖汉勤(男)与被告童兰(女)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间,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开始自由恋爱,2006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于2007年4月生育一男孩。2011年3月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当年4月起外出务工,双方联系较少,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佛山离婚律师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至2011年3月止,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亦较好;后由于原、被告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培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但撤诉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男孩近年来一直随原告生活、学习,由原告抚养男孩较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原告要求抚养男孩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每月负担男孩抚养费较为合适。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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