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却在法庭上多次对妻子进行辱骂。2015年5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
原告刘思琳和被告姜国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5月生育一女孩。小孩出生后,姜国煊经常出去打牌,彻夜不归,对妻子及小孩漠不关心。为此,双方发生不少争吵,因不能妥善处理,双方矛盾不断激化。2014年春节后,刘思琳带着小孩离家出走,到市区租房居住。姜国煊打听到刘思琳的住处后,经常到市区问刘思琳要钱。刘思琳稍有不顺,就会遭到姜国煊的辱骂。今年4月的一天,因无法忍受丈夫的辱骂,刘思琳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被告姜国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又多次对原告刘思琳进行辱骂。法庭予以及时制止和训诫,但姜国煊仍不悔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出现矛盾,夫妻关系不和睦,双方没有及时进行修补,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对今后的家庭生活及如何修复夫妻感情之事宜,不但没有表态,反而多次对原告进行辱骂,可见其对家庭、婚姻并不珍惜,也无和好的愿望。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刘思琳的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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