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钱,夫妻双方是否都有还款义务?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因妻子不知情,且丈夫所借欠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丈夫的借款,法院判决妻子无需偿还。
2000年4月22日,被告彭曲与被告周莹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2015年9月10日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14年3月19日被告彭曲向原告占慧借款48万元人民币,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43万元,通过现金支付5万元。嗣后,被告彭曲补写一份借条,借条约定:借款计币48万元,借款12个月,月利率2分,按月付息等。借款到期后,被告彭曲至今未支付分文利息和归还本金,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归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法院已生效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包括此笔债务。被告周莹不知道有这笔借款,也未在借条上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占慧与被告彭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48万元,被告彭曲至今未归还,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彭曲依法应承担还款的责任,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借款48万元虽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周莹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而且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也未认定该借款,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彭曲承担举证不利的不利后果。综观全案,法院认为该借款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该借款48万元应认定为被告彭曲个人债务较为客观、妥当。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而应由被告彭曲个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彭曲归还原告占慧借款本金48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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