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同居不久,女方因患卵巢囊肿做了切除手术,男方心生疑其不能生育,影响夫妻“性”福生活,提出分“离”,但因彩礼返还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已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返还彩礼60%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游某(男)与被告华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元月16日按农村风俗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在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华某某因左侧卵巢囊肿到上饶市人民医院治疗,于同年4月18日入院,4月25日出院。由于原告怀疑被告华某某术后影响生育,致使感情不好。自2014年8月被告华某某回娘家休养后,两人正式分开生活。
另查明,订婚时原告支付给被告华某某的彩礼有:聘金60,000元,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三枚。被告华某某将其中一枚金戒指还给了原告。现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二枚在被告华某某处佛山离婚律师,价格总计16,372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华某某只共同生活了几个月,时间较短,被告华某某本应返还彩礼的绝大部分,但考虑到被告华某某手术后原告怀疑其无生育能力,由此提出分手,原告的主观臆断是造成两人分开的主要原因,且原告不同意与被告华某某和好。加上被告华某某为治病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可适当减少被告的返还数额。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和公平原则,铅山县法院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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