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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又分手 男方诉返彩礼获部分支持

  两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尔后不合,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诉至法院。1月2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婚姻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小玉酌情返还给原告张奉军彩礼2.6万元。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12月订婚,于2014年农历正月12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典礼同居。原告诉称,典礼同居前被告共接受原告彩礼款36000元,加上婚礼宴席等各种花费达6万元。由于原被告了解不够,同居后即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14年农历二月回娘家,至今未归,并提出分手。同居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数额较大,导致原告的经济生活困难。张奉军感觉上当受骗,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依法分割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较大,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但鉴于原被告已典礼同居的事实并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彩礼款返还比例可适当降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佛山婚姻律师陈律师提示:风俗习惯普遍认为,男方如果反悔,就不能要回彩礼。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全额返还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两个月,故只应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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