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丈夫无生育能力,一直无子,于是妻子收养一女儿,不料引发夫妻矛盾。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余某某双方于1997年正式交往,1998年11月11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为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由于余某某无生育能力,结婚一直未生育小孩。2009年李某某领养一女孩儿余某玲,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夫妻双方为家庭及养女问题常发生争执,之后丈夫便对母女二人不闻不问实施冷暴力。妻子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并且双方分居一年有余,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患有生育方面疾病未能及时治愈,并且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问题而造成的,但被告患疾病有治愈可能,虽丈夫行为略有不当,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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