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中对可能的离婚理由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佛山市婚姻家庭律师陈律师对其具体的规定解读如下:
1、因通奸行为。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可诉请离婚,但是事前同意或者事后宽恕通奸的配偶,无诉讼权。有诉讼权离婚的配偶,在其知悉可离婚原因的6个月内,或者发生通奸行为的5年内可提起诉讼离婚。逾期诉讼权因时效而消灭。
2、因生命受到危害、身体受到虐待及名誉受到损害。配偶一方危害他方的生命、严重虐待他方或者对他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时,他方可诉请离婚,宽恕加害人的配偶,无诉讼权。有诉讼权离婚的配偶,在其知悉可离婚原因的6个月内,或者发生通奸行为的5年内可提起诉讼离婚。逾期诉讼权因时效而消灭。
3、因配偶一方犯了不名誉的罪行或者其道德败坏,致使他方无法维持婚姻沟通生活时,他方可随时起诉离婚。
4、配偶一方有恶意遗弃他方或者无任何重要原因而不同居的行为时,另一方可在此状况存续期间随时诉求离婚,但是不同居行为期限最少需要两年。
5、因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致使他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共同生活,且该病已持续维持3年,并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时,另一方可诉请离婚。
6、因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事件,配偶双方均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共同生活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诉请离婚,但是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事件的主要责任应由配偶一方承担时,仅另一方享有诉讼离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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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中的离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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