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考虑病情对婚姻感情、家庭生活以及孩子成长的影响,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他方请求离婚,在处理子女、财产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患病一方无经济能力的现实,尽量在财产分割及经济扶助上给予适当照顾。
【基本案情】 吴某(男)与姚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二人于1996年、2002年分别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出生5个月后,姚某开始发病,经诊断为躁狂抑郁型精神病。此后,姚某多次发病,虽经多次治疗未能治愈,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姚某发病期间具有暴力倾向,有时会对丈夫吴某及子女进行恐吓、打骂。2005年8月15日傍晚,姚某在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突然抱走3岁的儿子,拿起菜刀割向儿子的胯间,将儿子的阴茎割断。吴某带着儿子多处求医,终因创伤过重,无法恢复。2005年10月,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吴某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目前被告姚某的精神病尚未治愈,且原告吴某生活困难的状况,由原告适当给予被告经济帮助为宜。因被告姚某患有精神病,婚生子女随原告吴某生活更有利,免除被告姚某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法院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帮助费5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患者的精神病已经持续近10年,久治不愈且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造成家庭生活每况愈下,姚某发病期间实施暴力,对丈夫吴某及子女进行恐吓、打骂,乃至伤害自己的亲生儿子,导致儿子致残的严重后果,可见姚某发病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认得,根本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其病情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孩子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居住,发病时会危及孩子的生命健康,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因姚某病情加重,多次犯病,久治不愈,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已影响了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是从夫妻感情方面,还是从对孩子、家庭有利方面综合考虑,都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因此按照《婚姻法》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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