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其权利主体是夫妻一方,夫或妻依法对个人财产在婚内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 加分割。(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或依约定享有共同所有权的财产,夫妻依法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终止(比如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时才能终止,发生财产的分割或继承的问题,这也正是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意义。
2.财产性质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化。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仅发生实物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比如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原则上应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该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应区分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如果是自然增值则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投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实际取得和权利的取得。财产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却是前后分开的。比如继承虽然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期间与他人结婚,婚后分得的遗产,似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继承权)已经在婚前取得,所以应为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是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因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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