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只能是道德提倡,不是法律义务,这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文设定,否则,可能侵犯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法律与道德之间是既相分离又相关联的关系。不排除有人会滥用忠诚协议,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庸俗化,认为婚姻可以通过金钱来维系。无过错方为得到协议约定的高额财产,很可能会不择手段查找对方出轨证据而侵害他人隐私,甚至引发其他一系列的民事、刑事纠纷。
正是基于此,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可诉性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但我国有些地方,如上海市高院2004年就曾出台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对忠诚协议的几项处理原则: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结婚要慎重,婚姻要经营,离婚要诚实。夫妻双方的感情需要用信任、用爱心来维护,如果一纸协议书可以保证爱情的天长地久,那么历史上就不会有那么多动人的爱情故事了,如果我们需要用协议书来维系感情,那么我们的感情其实就已经出现了危机。用心去关爱对方,用爱去感化对方,才是爱情常青的注脚。法律不是爱情的“保险锁”。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当然,夫妻忠诚协议,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也算是对无过错方一些经济上的安慰。感情没有了,婚姻破裂了,身心受到伤害了,如果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补偿,忠诚协议也将成为一个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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