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对离婚事宜达不成协议或虽能达成离婚协议但一方(主要指外国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协议离婚的,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涉外婚姻的当事人是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在我国提起离婚诉讼时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诉讼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如果不能来中国办理离婚事宜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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