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是否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这是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该法条,是不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这一法条还是比较清晰易懂的,简单来说,这一房改房是因为一方父母的参与才有机会获得的,该房改房与一方父母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把房改房归于一方父母比归于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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