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工作人员接待了一起特殊的起诉离婚案件。
起诉人肖某辉带着一张17年前的结婚登记证明走进了禅城法院立案大厅:“法官,我与我妻子几年不见面了,现在想起诉离婚”,法院工作人员本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在审核肖某辉提供的材料时却发现:这张1999年的结婚登记证上记明的与胡某结婚的人是肖某晖,而非前来起诉离婚的肖某辉。面对法官的询问,肖某辉见瞒不过去,只好将实情全盘托出。
原来,肖某辉早年一直在深圳打拼事业,为取得深圳的居住户口,便伪造了一张名为肖某晖的虚假身份证与胡某登记结婚,而两人实际上并无感情,后胡某移居香港,由于当初与胡某结婚目的不纯,两人便断了联系。如今事业有成的肖某辉遇见了自己的真爱,却因为与胡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肖某辉遂向法院提起佛山离婚诉讼。
法院工作人员经审核认为:起诉人肖某辉与肖某晖姓名不同、地址不同、身份证号码不同,无法确认两者系同一人,故起诉人肖朝辉不具备起诉与胡某离婚的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婚姻不能儿戏,男女双方都应秉着自愿、诚信的原则合法登记结婚,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同他人结婚不仅是对自己婚姻的不负责,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在登记结婚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莫使“结婚容易离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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