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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继母争遗产对簿公堂 被判依法分割

  付女士结婚不到两年,丈夫便撒手人寰,而后,其与继子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法庭上,继子提出因付女士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父煤气中毒身亡,故其不享有继承权。日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依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2013年4月,年近花甲的付女士与小张的父亲老张登记结婚。2015年2月15日,老张去世。随后,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张身后遗产,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平房一间、夫妻共同存款1万元、社保救济费2.6万元以及老张的退休工资等。

  被告小张对此十分不满,并在法庭上提出,其父老张的去世与原告付女士有关。老张在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所以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同时,付女士还应承担50%的丧葬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将上述平房及社保救济费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准许。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继承被继承人老张遗产的权利。被告主张老张煤气中毒后,原告未能正确施救致其煤气中毒死亡,原告不享有继承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所以不予采纳该答辩意见。

  被继承人老张名下的存款以及退休工资系佛山离婚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原告分得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作为遗产由原、被告每人继承二分之一。关于丧葬费,被继承人老张的丧葬费用共计1.6万余元,此款已由被告支付。相关部门尚未发放的丧葬费9000余元应当给付被告,差额6939元由原被告各担一半。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老张的存款10325元,由原告分得7700余元,被告分得2500余元;被继承人的退休工资2100余元,由原告分得1600余元,被告分得530余元;尚未发放的丧葬费由被告领取;判决生效后原告给付被告3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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