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抚养小孩是父母应尽职责。近日,佛山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邱某(女)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其两女儿抚养费500元,即每年6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年底付清。
2004年6月,被告邱某与王某相识并恋爱,2005年10月生育长女,2008年2月生育次女。2009年8月24日,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好景不长,两人感情渐渐不和,2014年2月7日,两人自行协商好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主要约定:1、王某与邱某自愿离婚;2、两婚生女儿均由王某抚养,邱某每月16日支付500元抚养费直到婚生女儿年满18周岁。
离婚后,邱某就去了外地,并且未履约,至今未支付分文佛山抚养费。今年6月,两婚生女儿起诉要求被告邱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系王某及被告邱某的婚生女儿,虽然王某与被告邱某已经离婚,但他们仍均有抚养、教育两原告的权利和义务。民政部门在核实王某与邱某的离婚协议书后发放离婚证,说明离婚协议系双方的自愿行为,且协议中对两原告监护权及抚养费承担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故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确认。两原告现均系未成年人,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的邱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故两原告要求被告邱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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