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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签署离婚协议后拒不履行条款被前妻起诉

  夫妻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后男子拒不履行协议条款被诉至法院。2015年8月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石湾法庭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欧阳铭远给付原告陈敏一次性补偿款80 000元。

  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同年3月12日经禅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一切财产归欧阳铭远所有,欧阳铭远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陈敏捌万元整人民币(¥80 000元)”。逾期后被告未按双方离婚协议给付原告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80 000元。原告遂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上约定的义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该笔款项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登记前经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80 000元的补偿款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由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佛山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姻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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