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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说媒”未成功 “红娘”被诉索介绍费

  无婚姻介绍资质的自然人从事有偿“说媒”活动,收取大额“介绍费”后帮小伙介绍对象,不料二人恋爱一阵后因故分手,小伙想要回已付“介绍费”,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以无资质从事婚介收费于法无据为由,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丁柱限期返还原告项福不当得利款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6岁的小伙项福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村人,因家贫弟兄多找对象遇到困难。与其情况类似的同乡丁柱(30岁)多年前便成功入赘南海当了上门女婿,项请求丁帮他“牵线搭桥”。丁为人“说媒”是收费的,去年8月底,丁项二人就介绍对象一事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丁给项介绍婚姻成功收取介绍费12000元;项到女方家过日子,若不务正业被女方生气赶走则与丁无关,介绍费不退;若女方无故赶走项,丁则重新为其介绍对象,若项自愿放弃则丁不负责等。后来丁为项介绍对象成功,男女相处一段时间后,项因故与对象中断恋爱关系。因感觉“人财两失”太亏,项向丁索要介绍费,却被丁以项违约为由拒绝,今年4月,项将丁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介绍费12000元。

  庭审中,丁称其无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给项介绍对象共占用7天时间,期间吃住行及答谢另3位媒人花费颇多,尚余7000元在其处,但这是其辛苦费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柱没有经营正规的婚姻介绍所,不具备婚介资质,故其以介绍对象为名收取原告12000元的介绍费,所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收取介绍费后,实际为原告介绍对象并成功,后原告与女方虽因故中断恋爱关系,但被告作为介绍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情感及必要的合理开支,根据公平原则,应从介绍费中相应扣减。结合庭审中当事双方的陈述,被告扣除所有开支后尚余现金7000元,应予返还。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指出,不当得利的定义是,一方获益、一方受损,损益变动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依据,是为不当得利。《中华人同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无婚介资质而从事有偿“说媒”、收取大额中介费的做法于法无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但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说媒”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符合公平原则,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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