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
当一方在这样的情况下提起离婚,法院在受理之后,会判决离婚或者判决不离。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的感情是否破裂。人民法院在经公告送达并依法开庭审理后,根据你的情况,可以把对方失踪多年这件事做为证据使用,同时再举证证明你们已经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感情确已名存实亡,你的诉讼请求应当可以到法院的支持。
佛山婚姻律师陈律师认为,即使夫妻一方并不是真正的离家出走或者找不到人,而是不愿意被联系得到,不愿意收法院传票,那也是可以解决的,通过法院的公告程序即可,这些问题无需担心,最需要考虑的还是离婚的决定性因素:感情破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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