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孩子。
由此可见,对于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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