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当事人是指处于婚姻关系当中的男女双方。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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